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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3-21 阅读次数:782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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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09〕85号
 
 
 
关于批准变更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扩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范围的申请》(锡峰〔2008〕字第005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扩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研究,现批准你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8)03号〕增加附件所列核安全机械设备,证书号及有效期不变。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范围(扩证)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设备 许可证 批准 通知

抄送: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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