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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就是证明吗?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1-03-28 阅读次数:489 评论数:0
10年前,在上海某三甲医院工作的顾小姐,被本市某外资医疗中心“借用”;10年后,当该外资医疗中心终止双方“借用”关系后,不满该外资医疗中心如此做 法的顾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外资医疗中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1.59万余元,违法解除她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9.09万余元及2008年 度未带薪年休假工资2.7万余元等。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由该外资医疗中心支付顾小姐2008年度未休假折薪人民币9930.34元;对顾小姐其余之诉 均不予支持。 年龄

10年前,在上海某三甲医院工作的顾小姐,被本市某外资医疗中心“借用”;10年后,当该外资医疗中心终止双方“借用”关系后,不满该外资医疗中心如此做 法的顾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外资医疗中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1.59万余元,违法解除她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9.09万余元及2008年 度未带薪年休假工资2.7万余元等。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由该外资医疗中心支付顾小姐2008年度未休假折薪人民币9930.34元;对顾小姐其余之诉 均不予支持。
    年龄40出头的顾小姐原在本市某三甲医院工作,1996年5月中旬,顾小姐到该外资医疗中心工作。2008年12月26日,该外资医疗中心向顾小姐发出了 《派遣关系终止通知函》,内容为:“顾小姐:您好!因我公司根据新加坡总部的要求,对现有结构及岗位进行有效整合后将取消企业事务经理,经公司研究后决 定,将与2009年1月1日起终止与上海**医院关于您的借调关系。我司已正式通知**医院的相关领导及人事部。在此,我司衷心感谢您为我公司的建立和后 续的发展所作的贡献。”
    2009年8月31日,顾小姐向静安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提出了70余万元的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折薪等要求。同年10月下旬,劳动仲裁委下发的裁决书,仅裁决由该外资医疗中心支付顾小姐未休年休假折薪9930.34元。
    不服上述裁决的顾小姐,于同年11月上旬起诉到法院称,自己在该外资医疗中心工作10余年,历任医疗中心的政府关系经理、企业事务发展部经理,接受该外资 医疗中心所制定的医疗中心《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适用于自己,自己按月从该医疗中心领取薪水,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自己在该 外资医疗中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到原三甲医院工作,是因自己人脉关系广泛,且通过自身努力的结果,但自己并未与该三甲医院签订劳动合同。顾小姐要求法 院判令认同自己向劳动仲裁委的主张,由该外资医疗中心支付70余万元各类赔偿。
    顾小姐还向法院提供她2008年1月至12月的工资单,证明自己工资情况;提供百汇医疗集团颁发的长期服务奖状,证明自己在该外资医疗中心的工作年限;提供员工手册,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庭上,该外资医疗中心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顾小姐的劳动关系在某三甲医院,社保金亦由该三甲医院缴纳从未间断。2008年12月31日,双方终止借 用关系后,顾小姐自2009年1月1日起,即回到该三甲医院工作。涉及顾小姐所述2008年年度年休假问题,经核实顾小姐在2008年8月至12月期间, 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曾无故不来上班,医疗中心将她年休假抵充后,顾小姐仍存在缺勤,请求法院驳回顾小姐的诉请。
    该外资医疗中心声称,虽然顾小姐工资单部分出具的单位是医疗中心,但部分是百汇公司,而医疗中心与百汇公司属于同一集团下属公司。根据顾小姐的工资单显示 社会保险费也不是医疗中心缴纳,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更证明顾小姐是该三甲医院借用人员,强调借用关系与长期服务之间并无冲突。从顾小姐持有的员工手 册看,更认为有员工手册,并不代表就有劳动关系。
    审理中,法院查明自1987年12月起,一直由该三甲医院为顾小姐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在2008年12月31日,顾小姐离开该外资医疗中心时的前十二个月,顾小姐平均工资为人民币19635元。
    法院还向涉案的三甲医院调查,该医院工作人员陈述:顾小姐一直属于该三甲医院事业编制的职工,1996年顾小姐和该医院一位老院长一起被派至该外资医疗中 心做管理工作,由该外资医疗中心支付工资,而该三甲医院保留顾小姐的社保帐号,并由该三甲医院按最低标准缴纳社保费。2009年1月1日,在该外资医疗中 心向涉案三甲医院提出要求后,鉴于顾小姐一直是该三甲医院事业编制内职工,遂该医院又将顾小姐接受下来。
    针对这份调查笔录,顾小姐表示三甲医院愿意保留自己的事业编制,与该外资医疗中心没有关系。现在即使在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依然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声称事业 编制并不构成劳动关系的障碍。在事业单位内也存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编制、行政拨款的事业编制,两者待遇是大不一样。从1994年至今,中国的企业体制和行 政机关体制均发生了变化,事业单位也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情理上看,当初96年自己被派到该外资医疗中心工作,而十多年后自己再回三甲医院,原先的同事 收入都逾万元,而自己的收入仅相当刚毕业的大学生。特别是上述调查笔录是医院个别人的单方陈述,缺乏其他事实予以佐证。而该外资医疗中心则对调查笔录没有 异议。
    法院认为,若仅仅按照顾小姐与该外资医疗中心确认的“顾小姐于1996年进入该外资医疗中心工作,为该医疗中心提供服务,并在该医疗中心领取薪金”这节事 实看,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对于双方是否具有法律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依据表面的事实看,还应该综合分析双方诉辩以及所提供的证据来综合考虑,依 据相关证据链环环相扣,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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